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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其他 发表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0:19

     第一章

 

第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加强校际合作,积累研究生教育 与培养经验,促进学院学位点建设、学科建设和提升办学水平的 重要途径。为建立健全宿州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工作规范和运 行机制,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以及教育 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遵循量力而行、契约管理、 确保质量、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是指与我院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 协议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单位( 以下简称 “联合培养单位”) 所正 式招录、由我院教师作为导师的研究生。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导师( 以下简称导师) 是指被联 合培养单位聘任为研究生导师的我院在岗教师,导师资格由联合 培养单位聘任文件认定。

第五条 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归 口科技处负责,鼓励各 二级学院(部门) 和教师个人积极参与联合培养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培养与管理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科技处共同管理。学院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为实施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除遵循联合培养单 位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严格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提出处分建议,报联合培养单位共同研 究决定。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阶段,应在规定的时间 内持本人学生证或联合培养单位开具的证明及经研究生导师签 名、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的报到表到科技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时 报到入学者,须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毕业前,应清还在我院所借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等。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应按时参加培养 计划规定的或学院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办 理请假手续;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因故请假,时间在 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一周以上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 报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导师的遴选与职责

 

第十一条 导师的遴选

由本人申请,学院相关部门初审并推荐到联合培养单位,导 师资格由联合培养单位进行遴选、审批,我院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导师的职责

一)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并与所在二级学 院、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在我院的生活和学习管理。加强研 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培养和造就良好的学术道德; 督促研究生在我院办理报到、离校 等手续。

二)负责确定研究生研究课题,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计 划并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 核查。学制中必须明确规定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在我院正常的学习 期限。给予研究生必要的科研实践任务,指导并检查研究生科研 和学位论文的撰写情况。

三) 负责审查研究生提交的学期考核报告、毕业论文的开 题、中期检查与答辩等材料。

四) 负责向科技处送交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期间的归档材 料。归档材料包括: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评审意见、答 辩表决成绩及最后总成绩复印件,研究生学分成绩单复印件,攻 读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含我院为署名单位的论文,学位论文,各类 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等。

五)负责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经费的规范使用和审核。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协同联合培养单位 解除对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者;

二)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问题者;

三) 由于导师原因在培养过程中任务完成质量不高,或不 服从安排,或因失职已经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四)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有舞弊、 降格要求等行为,有失师德师风和有损学院声誉者。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我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学 院设立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科技处统一 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经费是按我院正式签订的联 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和学院规定支付的用于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费 用,包括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生活津贴、联合培养研究生科研创 新基金、导师津贴和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除享受联合培养单位奖、助学金 等各项津贴外,还享受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习生活津贴 300 /月/ 人( 带薪、在职、委培以及毕业延期期间除外,每年按 10 个月 计发)。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享受联合培养 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理工类 7000 /人、人文社科类 5000 / 人( 以科研项目立项形式发放)。基金经费在导师指导下使用, 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应符合宿州学院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研究生离校时应办理结项和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十八条 在学制内,给予硕士研究生导师每生每年 40 学时 的教学工作量补助、博士研究生导师每生每年 100 学时的教学工 作量补助,记入教师本人工作量,其补贴由科技处、人事处参照 学院当年课时津贴标准核发。

第十九条 学院提供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经费,每生每年 3000 元,划入我院导师专用经费账户,用于日常办公用品、往 返我院与联合培养单位之间的差旅费用,其使用参照我院相关规 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其他相关费用及事宜按正式签订的联合培养研究 生协议和学院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完成导师任务的,不享受学院规定的 导师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院学习期间统一安排在学 生宿舍住宿,免收住宿费,宿舍水电费自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原《宿州学院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校 字〔2011〕 75 号) 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宿州学院办公室

2021 6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