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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其他 发表时间:2022年06月30日 15: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教高〔2017〕9 号)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改革和试点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是高等学历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际教育之间学分互认和转换,有助于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工作,推进学历继续教育学分信息化管理,建立学历继续教育学分银行。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均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范围

第四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是指学生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以外,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资格证书等学习成果,依据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申请认定为有效学分,再依据转换规则,转换为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学分,毕业资格审核中予以认可。

第五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类型有学历教育课程学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两类。

(一)学生参加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获得课程合格证明或成绩单,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同等起点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学分转换。原专业为英语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换相应英语课程学分。

(二)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共享课程“超市”内学历教育课程采取直接认定的方式。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水平等级能力证书根据其考试科目可转换 1—2 门相近职业能力课程学分。获得学士学位英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转换。获得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分转换。

第三章 转换课程的成绩评定及学分认定

第六条 学生学习安徽继续教育网络园区共享课程“超市”内课程,成绩以课程推送单位评定的成绩为准,认定为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表里相关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生申请转换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得超过毕业最低总学分的 50%。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初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交书面申请表并提供纸质及电子版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初步审核情况和材料报请学院领导复核审批后完成课程学分认定和课程转换。教务科负责转换课程的成绩登录和学生学习计划调整,作为课程成绩审核和毕业审核的依据。

第十条 申请学分认定转换的课程仍需在教学进程表对应开设学期注册选课,学费不予减免。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形成的过程材料作为学生个人学习档案材料,由教务科负责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宿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