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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学院财务审批办法》的通知

来源:其他 发表时间:2022年01月27日 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宿州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审批服从预算”的原则。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使用范围之内。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单位(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加强管理,不得超支;对无预算指标、超预算指标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四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一支笔”审批即一个部门或单位财务支出由一个负责人审签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一支笔”代表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负责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总审批,对经费使用效益总负责。学校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部门党务、行政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对非审批人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如签批人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他形式授权无效。

第五条  “权责结合”的原则。各审批人所签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对所签批报销凭证负责。

第六条  “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审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审批。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账需经分管领导签批;学校领导报账由办公室负责签批。二级学院院长、书记报账按业务性质由相应分管领导签批。

第三章  审批范围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代管经费、往来资金、偿还性资金等全部经济事项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般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代管经费和往来款项的资金支付审批。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年度预算核定的本单位(部门定额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代管经费和往来款项,其中,二级学院包干经费中的党务工作经费、就业经费学生活动经费、校友工作经费等由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其余经费由学院院长签批

5元(含5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5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业务性质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签批

3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在履行以上程序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科研处、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课题(项目)平台团队等项目经费审批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暂时没有对应管理办法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各二级学院用于招生宣传与就业的招待费用由招就处负责人签批。

第十 各类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审批

工资及福利增减变动由人事处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批。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校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后办理。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经费支出签批程序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加强对财务审批程序的审核,单笔经费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在资金支付前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第四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  学校实行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制度,各项公务支出均应通过公务卡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一般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应当使用公务卡支付因特殊原因未使用的,由经办人做出详细说明后,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报销业务。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控制此类事项,同一经办人年度内第二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不予办理报销业务,同一单位(部门)年度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年度内不再接受单位部门办理此类业务。

十五  严格控制各项现金借款,应充分利用公务卡消费及转账支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需在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报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十六 对同一经济业务同时开具多张发票报销的业务按该业务总额确定签批权限。

第十 为保证票据真实性,学校实行税务发票真伪查验制度,凡单张或连号(商户同一日开具)的税务发票金额累计超过1000元,经办人取得发票时应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并在发票上注明查验结果,由经办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与发票等一并报销。

第五章  财务审批责任

第十 各级审批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认真审核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财务审批责任,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益性负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 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二十 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宿州学院财务审批办法》(校字〔201613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