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或者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令)、《宿州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管理。
第四条学生应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监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申诉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条款错误;
(二)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原处理或处分时,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监察工作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三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申诉案件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提出建议,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处分的,提出建议,提交相关部门重新研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决定;对变更取消学籍、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或者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应当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当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如参加复查审议的委员系某一申诉案件的当事人或与该申诉案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则应对案件自行回避,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原单位另行推荐适当人选补任,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本申诉案。
第二十三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来决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六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如实举证。
第二十八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和听证记录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宿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校学字【2011】2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