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字〔2022〕47 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成长之星、优秀毕业生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集体奖励包括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等。
第四条 学生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品等。
第五条 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团)干部、成长之星、优秀毕业生等。用于表彰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每学年定期评选,并颁发证书。具体参照学校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评选优良学风班、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等。用于表彰学风班风、宿舍文化建设优良的先进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并颁发证书。具体参照学校优良学风班评比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参照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立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优良道德品质和健康身心素质,学业素质、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参照《宿州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评奖评优工作组。一是以班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二是以学院为单位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三是学校评审工作组,负责全校学生评奖评优工作。所有评审工作都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凡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已获得各种奖励的学生,如用奖金请客吃饭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一条 对学生或班级获得的奖励,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挪用、截取、占用。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宿州学院学生奖励条例》(院学字〔202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